据《三国演义》记载,赤兔马是董卓从西凉带来的宝马良驹。董卓为了拉拢吕布,把该马送给了吕布。后来吕布被曹操所杀,曹操为了拉拢关羽,将该马送给了关羽。再后来关羽兵败于麦城,被东吴杀害后,赤兔马又为马忠所得。最后,赤兔马为了忠于关羽,绝食而死。
从上述记载来看,根据《民法典》规定,赤兔马的所有权人先后为谁呢?让我们以通常情形为前提作一分析。
一、董卓从西凉带来赤兔马,假设其为合法取得(或买受,或受赠)。那么,董卓为赤兔马的第一任所有权人。
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董卓对赤兔马,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董卓将赤兔马赠与吕布,是对其私人财产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那么,董卓将赤兔马交付吕布时起,吕布即为赤兔马的第二任所有权人。
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吕布的赤兔马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曹操杀害吕布后,无权占有赤兔马。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吕布的赤兔马,可以依法继承。据《三国演义》记载,吕布有一女,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吕布之女为赤兔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吕布之女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假设吕布无其他继承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吕布之女自吕布被曹操杀害时起取得赤兔马的所有权。故吕布之女为赤兔马的第三任所有权人。
四、曹操并非赤兔马的所有权人,其将赤兔马赠与关羽,系无权处分。未取得吕布之女追认的情况下,曹操将赤兔马赠与关羽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关羽并非赤兔马的所有权人。
五、马忠杀害关羽后取得赤兔马,其行为同上述第三、四项分析。那么,马忠也并非赤兔马的所有权人。
综上,如果三国时期适用《民法典》,那么,赤兔马的所有权人先后为董卓、吕布及吕布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