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传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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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五种离婚条件解读

作者:赖传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对外且长久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与他人同居是指,长期稳定的与婚外第三人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的名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有负担能力的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扶养、赡养的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般认为,吸毒、赌博“屡教不改”指教育两三次、送戒毒所两次以上仍无效。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包括两种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工作造成的分居,此情况不能认定为此处的分居满两年;


另一种是却因感情破裂而人为造成的分居,不管是双方协商,还是主动分居,皆可认定为此处的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赖传飞律师,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帮助数千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代理案件数百件,系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