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雷锋|时间:2022年03月21日|5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122500元、利息21305.49元、诉讼费248元、保全费2045元,共计148338.49元;2、被告支付以148338.49元为本金的利息(从2021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支付)。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1日与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汝南XX)签订借款49万元的合同,由原告及其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贷款,原告和其他保证人清偿了上述贷款,但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原告。
被告付X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1日,被告付X在汝南XX贷款49万元,月利率为9.6‰,贷款期限24个月,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汝南XX与孟X、孟XX、秦X、曹X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四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汝南XX向被告付X提供了贷款。2021年7月31日,原告孟X向汝南XX偿还贷款本金122500元、利息21305.4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孟X为被告付X在汝南XX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付X在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孟X代替被告付X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43805.49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有权向被告付X追偿。原告孟X请求被告付X支付代为偿还的本息143805.49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而导致的代偿导致原告的资金占用,必然造成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未超过法律法规对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孟X请求的诉讼费、保全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孟X代为清偿的143805.49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