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如果因为不请假或者请假不批准而缺勤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但是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旷工可以解除合同,而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权利,制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但是,如果他是因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证明或者无法请假,那么用人单位还可以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他辞退吗?
段某是福建欧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在2019年5月24日,他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了,当晚他只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主管刘某请假,短信的内容仅为:“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连拘留原因都没有说,主管回复是这样的:“你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领导,没办法给你批假。”段某也再无回复。
就在段某拘留期间,公司向工会报告了上述情况,公司认为段某在未准假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岗,所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段某作出开除处理,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到段某拘留期满,回到公司的时候才被告知已经被公司开除了,段某对公司的开除处分十分不服,认为他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
然而,公司对此并不接受,先后提起了两次上诉,公司认为:嫖娼属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员工拒绝告知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处理,还能得到巨额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治精神。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开除决定未能送达给段某,解除程序不规范,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结果出现反转,二审法院认为段某未能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提交凭据,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段正纯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作出上述判决的原因是:段某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而且段某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段正纯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虽然该案件已经得到最公正的判决,但是很多人仍然对此有很多疑惑,特别是遇到因为相同的情况却出现不同的判决时,但是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看似相同的案件,也会有不一样的证据和焦点。我们能做的就是对这些案件中的共有特性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员工因被公安机关限制自由而旷工
公司可以解雇吗?
如果劳动者因为主观动机不到岗,未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的,该行为属于无故旷工。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为被公安机关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么就不属于无故旷工,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对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嫖娼被拘留
是不是法律规定的的辞退理由?
法律规定的可辞退员工的理由有六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嫖娼属于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由此可见,单位如果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