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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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给原配发不雅照威胁他离婚,公司竟对他这样做…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935人看过

虽然我们都说法不容情,但是法律是建立在情理之上的,如果法律失去了以人为本的考虑,那么法律要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呢?




日前,一起因为员工给情人的老公发送不雅照威胁他离婚,公司对其作出解雇处罚的劳动纠纷得到了最终的审判。


事情是这样的,段某是洱海某公司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但是在职期间,段某与一名有夫之妇发生婚外情,并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方式骚扰女方的老公马某,骚扰长达半个月之久,最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4月24日,公司以段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段某的劳动合同。


段某极其不服。


他认为自己仅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不是公务员,所犯的错不过是个人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产生的,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是他在2019年5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于2019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6700元。


公司解除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法律分析


“小三”员工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的公序良俗,就是在说我们除了要遵守公共秩序,还要遵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和伦理要求。


公司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置,这也是近年来HR热烈讨论的话题,不过公司是否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综合判断。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员工奖惩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企业在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损害公司名誉属于可以惩处的情形。


本案中,段某为了迫使马某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马某,干扰了马某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马某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段某也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员工危害他人家庭仅是私人问题吗?


事实查明:2019年4月12日,公司告知工会段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段某的上述行为虽然属于私生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虽然《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公司据此解除与段正纯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属于违法解除。


对于社会来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对于公司来说,员工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展现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员工的不良私生活,正在成为影响企业声誉的重大隐患,所以公司解雇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员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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