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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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你清楚吗?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30人看过

夫妻离婚,一般都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这也就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虽然说,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但是仍然会有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情况,这也是变更抚养权纠纷出现的原因之一。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但是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然而,抚养权不是一成不变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方式又分为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孩子没满2周岁


唐周夫妻二人在2015年离婚,二人的儿子小铭被判决由丈夫唐某抚养。但在判决后,唐某基本都在外打工,男孩小铭一直由唐某的父母抚养,男孩小铭尚未满二周岁。然而当周某在探视小孩时与唐某的父母发生纠纷,他们极力阻挠周某看望小孩。于是周某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认为父亲唐某不宜继续抚养小孩,将小铭判决给了其母亲周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但是,孩子父亲唐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比孩子母亲周某要好,而周某事实上也从未探望过孩子,所以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以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小铭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唐某及其父母抚养,已经逐渐适应了身边的生活环境和人物关系,如果贸然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反而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同时,上诉人唐某自身的经济条件较被上诉人周齐英优越,有能力给小孩一个更加优良的成长和学习环境。而被上诉人周某目前借住于姐姐家,没有独立固定的居所,相对来说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从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随上诉人唐某生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


最后法院改判小铭的抚养权人为唐某,小孩成长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上诉人唐某承担;而对于周某的探视权,唐某应当积极配合;小铭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不过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条件较好的一方因触犯刑法失去人身自由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或者犯法行为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另一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也是属于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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