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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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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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就是自动离婚吗?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的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上就属于自动离婚,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上,夫妻分居并没有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按照当前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想合法解除婚姻状态,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且它们的流程也各不相同。为了能更好反映这个问题,笔者通过检索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刘某与陈某201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14日生育儿子刘小二。由于婚前彼此缺乏深入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严重不合,无共同语言,加之陈某脾气暴躁,经常动辄因琐事便无理吵闹,与刘某家人无法和睦相处,并长期居住于其父母家中,刘某曾多次请双方村民组组长一起去接陈某回家,但没几天又离家而去,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双方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目前双方正式分居已近两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刘某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许离婚;2、婚生子刘小二刘某自行抚养。陈某辩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不准许刘某与陈某离婚。

法律分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相识四年之久,并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14日生育儿子刘小二,双方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刘某主张其与陈某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双方分居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而是为让家庭生活更好,不得以分居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为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本案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情形,故刘某主张离婚的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

陈乾德律师建议:结婚和离婚影响的是一辈子的事情,一时的冲动换来的是一辈子忧伤,感情不是奢侈品,不是想泛滥就泛滥,应理智处理经营好彼此的感情,别留下遗憾。

法条衔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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