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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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植工人作业中导致4岁孩童毁容,雇主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09人看过

2019年4月某天放学时段,一名四岁孩童在小区人行道上玩耍,该小区物业的一名绿植工人当时正在附近用汽油锯修剪绿植,但是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当小孩经过绿植作业附近时,该名工人转身将小孩面部割伤,小孩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又被送往整形医院治疗,虽然物业公司为小孩支付了15000的医疗费,但是剩余的损害赔偿责任却遭到两方推脱,无奈之下最后被小孩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拿出与绿植工人签订的《绿化养护承包合同》,辩称绿植工人和他们物业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所以该工人并不是新联物业公司的员工。此外,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乙方维护绿化造成他人人身作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因此,应当由工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般我们在处理雇员伤人事件的时候,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按照上述案件的情况,绿植工人因为在作业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小孩毁容的,他的行为很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依照法律,只要确认物业公司和绿植工人是雇佣关系的,那么该工人应该与物业公司承担小孩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物业公司与绿植工人是否为雇主与雇员关系?


我们通过对物业公司与绿植工人的承包合同分析发现,虽然是承包合同,但是该工人是从事物业公司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绿化养护活动,而物业公司以合同价款支付工人的承包费,其实这也是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变换形式,所以物业公司与绿植工人应属雇主与雇员关系。



免责条款能否让雇主脱身呢?


物业公司与绿植工人签订的《绿化养护承包合同》约定“乙方维护绿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免责声明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规定,该约定是与法律相悖的,应当认定为该约定无效。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小孩损害的责任,而绿植工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父母未尽监护义务


该案例中,还有一个责任主体,那就是受伤小孩的父母。年幼的小孩一人独自玩耍,其活动范围应当在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范围内,而他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绿植工人应连带承担原告损失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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