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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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16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能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87人看过

企业在经营交易的过程中,通常会以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提前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必不可少,例如查看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资信状况等等。但是仍然有很多人认为,签订合同即能保障各自的权益,所以导致他们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合同约定。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会出现很多意外情况,若在合同履行时,合同一方丧失商誉,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正如近期,因为疫情导致多家企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而我们明明已经知道这些企业有很大可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难道除了继续履约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了吗?不,我们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设置不安抗辩权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有条件的: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负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防止不安抗辩权被滥用的情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例都能够基于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解除合同。


在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中,被告刘某16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告陈某等3人认为刘某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保证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而且整个项目都会被卷入刘某众多执行案件的风险中,他们的利益必然遭受重大风险,并带来巨大损失,所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经过法院查明,本案中虽然刘某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陈某既无证据证明已在诉前及时通知刘某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在诉讼中对刘某明确表示提供担保时未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法院并不支持陈某等人以刘某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设置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障合同关系的公平和效益,但是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被滥用,当事人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出担保时不能解除合同,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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