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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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业绩不好”解雇员工,合法吗?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735人看过

现实中,基本上每个企业都会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而某些行业不仅会规定每个月对员工的业绩进行统计排名,甚至指明排名最后的人员自动离职,公司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看似符合公司章程的解雇行为,其实对于企业来说也有潜在的风险。



“业绩不好”

不能成为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


法律虽然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制定制度时,必须合法合规,同时也要遵守公平原则。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在规范劳动者的义务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如果通过业绩排名,企业就单方面宣布解除排名靠后的员工,这很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属于无效。此外,仅以员工业绩比他人低就要被解雇,但是他并没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也没有消极怠工,更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业绩不好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业绩不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方法如下:


一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3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三 


可以请当地律师代理或者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对于企业来说,面对业绩不达标的劳动者,应该选择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转岗,不能随意解雇,再不达标的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名劳动者确实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合法合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好的规章制度才能让企业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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