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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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追究对方责任,还能否获得保险赔付?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保险理赔 |365人看过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就被保险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以此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我们所熟知的保险的基本意义,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而正因为很多人不了解保险公司的这个权利,擅自放弃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利,导致了不少纠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三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到追尾,但是发现追尾的竟是自己的好朋友李四,张三想到自己已经给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就不让李四赔偿了,而去找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这种情况下,张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也无从实现,却仍要保险公司对此理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因此,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受害者放弃肇事方赔付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已经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也有权基于《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然而,代位求偿权的实施是有条件的,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



钟某承租的建银公司1200平方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了建银公司巨额的损失。根据火灾事故的认定,未明确说明该火灾事故系由钟某所导致。但是,钟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对其承租的厂房区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与建银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份,且约定:建银有限公司和钟某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的保险公司承担,并各不追究其他责任。钟某认为保险公司因此而无权代位求偿,最后保险公司只能诉之于法院。


最后法院认为,该协议实际已经将建银公司的经济损失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经济损失由建银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其余部分经济损失不再向被告钟某主张。但对于建银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行使建银公司对钟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调解协议书并未涉及。因此从该调解协议书不能得出建银公司放弃了对钟云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结论。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在被告钟某不能举证证明本案中的火灾事故系由案外人原因导致的前提下,本院依法推定该事故建银公司的保险标的损害系由于被告钟某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190万元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即本案第三人建银公司对被告钟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保险公司实施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三点,分别是:


一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有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才会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从立法目的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


三 


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仅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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