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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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辞职?

发布者:曹光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447人看过

近日,笔者接到不少劳动者咨询中提出的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想“辞快工”,“急辞工”(意即马上辞职马上结算工资走人),但是用人单位并不批准,或者要走也可以,前提是直接扣除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因此很矛盾,问这样合法吗?如何能尽快辞职走人,又能领取到自己的血汗钱?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想辞职,比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拖欠工资,强制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劳动环境恶劣等等,劳动者想尽快离职,但是用人单位借口等招到新人并培训新人之后再离职或者借口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而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直接离职的话,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问如何能正常辞职?

3、即使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或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但是用人单位往往不予批准,劳动者不能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正常离职,劳动者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劳动者所提出的系列疑问,笔者试图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解答。

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用人单位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由劳动者单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请求。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此时双方一般都能好说好散,争议不大。但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劳资双方易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辞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由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笔者称之为“协商解除”。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除双方另行约定外,此种辞职方式,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笔者称之为“通知解除”。

虽然在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取证和保存证据的需要,笔者建议劳动者在这两种情形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以邮政专递(EMS)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并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文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劳动者保存好快递回执单。至于这两种方式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按照这两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批准的,或者说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并不用影响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才能离职,这样的约定或者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仅仅是在三天或者三十天的期限内有权批准是否提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请求。

针对此种方式辞职,需要劳动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这三天或者三十天期限内,劳动者并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完这三天或者三十天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提前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提前三天或者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是法律规定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提前同意解除合同并不违法的。很多劳动者认为这三天或者三十天内用人单位无权提前辞退,这是一种误解。二是这种辞职方式只需要劳动者单方面提出,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为,因此,一旦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就产生法律效力了,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是无权撤回辞职通知的。三是同上述第一种方式一样,此种方式辞职也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三、单位过失性解除之一,笔者称之为“告知解除”。

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同样是为了取证需要,笔者建议同样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用人单位告知或者通知,在快递单上需要明确注明文件名称为因单位存在某某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或者通知书,劳动者注意保存回执单。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单位过失性解除之二,笔者称之为“非告知解除”。

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即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以上两种因单位过失性解除,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析解答如下:

首先,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形只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单方面提出辞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保密期或者竞业限制期限内违约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这样的规定或者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

其次,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只限于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单方面辞职的情形,即笔者前文所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辞职方式。当然第一种辞职方式,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劳资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的。而上文所述的第三种和第四种因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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