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合意;社会公德;举证责任
一、法院裁判要旨
1、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贷款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仅有资金流转而无借贷合意,不能认定成立借贷。
3、基于违反社会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借款系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工程款欠款转化而来,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收到工程款的收条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该笔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定。
二、律师评析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或是举证不充分,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同时,举证责任是针对双方的,不是针对原告一方或是被告一方。
没有借贷合意,只有资金流转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属于委托理财关系,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用金钱来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因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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