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投资条款;投资关系;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一、法院裁判要旨
1、合伙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款以偿还公司对外债务,通过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一方应承担的追加投资款作为借款由另一方垫付,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并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2、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有“出资”、“利润”等字样,但约定了固定的利润数额,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3、《股东协议书》规定按照所占股份享受相应的股份权益,在不改变股份比例的前提下,注册资金及出资方式可以根据咨询情况灵活确定,注册公司过程中提交的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书》的约定有出入,其本质仅为股东出资方式的变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成立借贷关系。
二、律师评析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债务需要清偿的情况下,约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相应增资用于偿还公司对外债务,一方股东先替一方股东代为出资然后进行清偿公司债务的,另一方负有偿还义务(特别是在明确约定为借款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名义或是公司投资款的抗辩理由拒绝还款。
在认定到底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时,关键看借条或是《协议》的约定内容是否有相应字眼,比如“利润”、“固定收益”、“本息归还”、“承诺还款”、“还款计划”等。如果出现上述字眼,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出现“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等字眼,更应认定为“投资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或是举证不充分,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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