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合伙协议;联营协议;举证责分配
一、法院裁判要旨:
1、合伙人之间相互借款系合伙经营追加投资还是内部借贷,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和借条内容。
2、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活动。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提供款项为合伙出资的,应当举证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由债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3、合同类案件中,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类型,进而确定合同性质。联营合同的特征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合同只约定收益,而不承担风险,双方亦无共同经营的行为,则该合同不符合联营合同的根本特征,不应认定为联营,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适用关于借贷的法律规定。
二、律师评析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借贷事实,或多或少与合伙经营某项事业有关。可能是出于合伙经营需要用于对外支付货款、租金等发生的合伙人之间的借贷;也可能是出于风险考虑,合伙人一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把投资款约定为借款,收取固定收益的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贷关系。
不管怎样,主张是合伙关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或是联营合同(需有共同的投资、经营行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内容)。
刘超律师简介:http://www.liuchaolawyer.com/gy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