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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法律问题律师评析大汇总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615人看过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

一、二手房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形。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现实中,经常出现买方人的购房款不翼而飞,或是购房人交付的定金有去无回。原因很多,有的是房产中介人员违法操作,有的是卖房人恶意为之。总结下来,大概几种:

1、卖房人“一房二卖”,将所收购房款用于挥霍或是赌博或是偿还赌债等,致使没有偿还能力,然后逃匿的情形;

2、以可以低价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伪造大量房产证件、印章和合同等,然后骗取购房人购房款挥霍一空的;

3、假扮购房人,在支付首付款后让房主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恶意进行抵押贷款,将抵

押贷款的钱款用于挥霍;

4、租房人调包出租人(卖房人)的房产证,然后伪造委托授权手续,将所租房屋恶意转让第三人,并将所获得的购房款挥霍一空的(该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购房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房屋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处罚和具体法律规定,详见:

http://www.liuchaolawyer.com/lswj/67453/

二、二手房交易中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情形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现实生活中,房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买方的购房款和定金用于个人使用,比如购房、买豪车、买昂贵的私人物品等,数额较大,且长期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具体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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