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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定金罚则适用律师评析大汇总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323人看过

关键词:二手房;定金罚则;订金;双倍返还;房屋买卖合同

一、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

刘超律师评析:《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违约方违约不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话,那么你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

二、协议收回定金后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刘超律师评析: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违约的方式来放弃定金或是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作为卖方违约的话,如果买方同意收回自己支付的定金、协议解除,之后又反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什么意思?就是卖方如果违约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买方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卖方只同意返还一倍定金的话,作为买方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来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如果买方接受卖方返还的一倍定金,同意原协议终止的话,那么买方之后起诉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定金协议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了)除非,买方收到的定金是被动的,不是主动接受的,或者是虽然主动接受一倍定金,但是明确主张卖方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的,则可以起诉,法院应当支持。

三、名为定金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刘超律师评析:现实中,出现大量的名为《定金协议》,实际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定金协议》是否包含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房价款支付方式、过户时间、贷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定金协议》包括了上述的主要内容,那么该份《定金协议》可视为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可能就不仅仅是定金罚则,还需要承担更大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支付剩余房价款或是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损失等。

四、订金与定金不同,不适用定金罚则。

刘超律师评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是订金,不是定金,也没有就订金的性质进行明确说明的,那么订金没有担保的性质,不存在卖方双倍返还和买方无权要求返还的情况。因此,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搞清楚订金的具体含义,是否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

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刘超律师评析:《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约定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所以在约定定金时应注意。但是,为了惩罚违约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高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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