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借条;债权债务;债权转让;借贷关系;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甲欠乙借款,乙向丙借款未予归还,2009年1月14日,经三方结算,乙同意将甲欠其的债权转让给丙,并收回原借条,由甲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丙,借条载明:“今借到丙人民币460万元整(月息2分)”。之后,甲并没有归还借款,也未约定利息。
丙于2009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归还借款460万元及利息27.6万元(算至2009年4月13日,以后另计)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支持丙的诉讼请求,甲应归还丙借款人民币460万元,并支付利息。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超律师专业点评:
(一)法院裁判理由: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债权人可据此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二)律师专业分析:本案的关键事实是:丙虽然只有一张甲出具的借据,没有甲出具的收条以及转帐凭证(即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给甲),但是丙是受让了乙对甲的债权,是甲重新出具的借条对丙的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丙在开庭时出具了其受让乙对甲的债权的7份借条复印件(借条原件因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甲收回),甲对该7份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辩称与本案无关,无法就为何对丙出具了新的借条进行合理的解释。
综上,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丙与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应当返还丙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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