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开发商关于房产的广告和宣传,特别是学区房的宣传,买房人需要及时将其书面化,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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