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攸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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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攸丹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A,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B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陈 力
人民陪审员  陈长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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