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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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老板不干了,员工怎么办?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7人看过


【咨询事项】

江苏无锡的一位先生来电咨询。据他所述,自己一直在一家汽车四S店做售后,今年该公司的老板与另一个人合伙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并打算注销老公司。新公司由新股东担任负责人,继续经营这家四S店,但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新老板要给这位先生调岗至售前并降低工资,所以这位先生暂时没有重新签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目前原老板只是象征性安排一点工作,每月只是支付最低工资,这笔钱根本不够生活。问怎么应对?

【我的解答】

如果真如这位劳动者所说,目前所在的这家公司即将注销,那注销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共同当事人。至于新公司提出的签约条件,劳动者若不接受可以拒绝。

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担心如果老单位一直不注销,也不安排工作,只是每个月发放最低工资,那怎么办?

这种情况还是要回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的依据,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内容,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以此逼迫劳动者离职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那时用人单位照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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