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办法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206人看过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办法

天津劳动法律师王颖 2021-2-19

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除T36

2、劳动者单方解除:(1)、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解除T38-1;(2)、用人单位严重过错劳动者立即解除T38-2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劳动者有过错T39;(2)、劳动者无过错T40;(3)、经济性裁员T41-1

(除了T39这种情况,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且不管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偿金支付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