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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嘉豪|时间:2020年08月06日|1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章丘市某建筑材料经营部(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与深圳XX公司(被告)签订《材料订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其承包的合肥万达城项目住宅一期所需的陶土砖。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现后向被告提供材料共计626835.36元,均只有被告不同员工签订的签收单作为证据,但是被告在起诉前仅向原告支付了40万元的货款,剩余20余万一直拖欠不给,故委托本律师进行处理。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次到被告公司进行商谈,但均无果,无奈起诉至法院。

律师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三张装账单及合同复印件,到被告所在地取证录像,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诉至法院。

经一审福田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及数额,当事人顺利拿到全部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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