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9]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王XX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无海关退运及征税记录。王XX为一般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
2019年7月2日,黄XX、王XX共同经福田XX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从黄XX随身衣物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4.11克,从王XX行李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1.76克。经称量,从黄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10.9克,从王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9.96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同日,黄XX、王XX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王XX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大麻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王XX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携带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未流入社会,毒品含量偏低,社会危害性不大。黄XX育有三个子女,由于其与王XX双双入狱,二人父母年龄大,不能照顾其孩子,在香港福利所申请寄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走私的大麻净重9.96克,毒品数量较小,含量偏低,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王XX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到案后王XX如实供述,坦白认罪,且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无海关退运及征税记录。王XX为一般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
2019年7月2日,黄XX、王XX共同经福田XX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从黄XX随身衣物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4.11克,从王XX行李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11.76克。经称量,从黄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10.9克,从王XX处查获的大麻净重9.96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同日,黄XX、王XX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揭发及立案情况。
2.查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XX、王XX一同经福田XX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验,从黄XX随身衣物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叶14.11克,从王XX行李内查获用密封茶叶袋藏匿的疑似大麻叶11.76克。黄XX、王XX对海关查验经过确认无误。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XX、王XX因于2019年7月2日走私毒品被海关查获后,于当日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4.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入仓单,证实:2019年7月2日皇岗海关依法对被告人黄XX当日走私的大麻(毛重14.11克)及王XX当日走私的大麻(毛重11.76克)予以扣押。后上述大麻被随案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对上述涉案大麻予以扣押。同日,皇岗海关依法对黄XX所带手机2部、王XX所带手机1部予以扣留。后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5.扣留决定书、解除扣留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XX、王XX被皇岗海关依法行政扣留;2019年7月4日对二人解除行政扣留,当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二人刑事拘留,次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8月3日。
6.称量记录、取样封存记录、送检记录,证实:2019年7月2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从被告人黄XX处查获的涉案大麻进行称量,结果为毛重14.11g;同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从王XX处查获的涉案大麻进行称量,结果为毛重11.76g。侦查机关依法对全部大麻予以取样封存,并于2019年7月3日将样品送检。黄XX、王XX对称量、取样封存过程确认无误。
7.出入境记录及海关查验记录,证实: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无海关退运及征税记录。王XX为一般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
8.被告人黄XX的供述:其与王XX系男女朋友关系,均有大麻吸食史。涉案大麻系分别在7月1日和2日分两次购买的。大麻均是以港币1300元的价格向浩X购买的。其走私入境的大麻是准备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小X。王XX走私入境的大麻是为王XX本人吸食。
黄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9.被告人王XX的供述:其与黄XX系男女朋友关系,均有大麻吸食史。涉案大麻是分别在7月1日和2日从浩X处购得。其身上所携带大麻是其以港币1300元的价格从浩X处购得,用于其和黄XX共同吸食。黄XX所携带大麻也是从浩X处购得,黄XX告诉他准备卖给小X,其对此予以默认。
王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0.鉴定意见。(1)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广国司鉴[2019]毒鉴字第0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黄XX携带的涉案毒品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2)广东国检司法鉴定所广国司鉴[2019]毒鉴字第0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王XX携带的涉案毒品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11.视听资料,电子物证光盘二张。
12.被告人黄XX、王XX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黄XX、王XX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均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
被告人黄XX、王XX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且得到了被告人黄XX、王XX出入境记录、涉案毒品的鉴定意见之印证,并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仓储凭单等证据在案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黄XX、王XX之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王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XX、王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黄XX、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1月1日止)。
三、缴获的四氢大麻酚20.86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