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交接
上诉人诉称:我已经把钥匙和门禁卡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实际上已经占有、控制涉案房产,交接已经完成,只是没有签订交接单。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只给了我方一把钥匙和一张门禁卡,房屋卫生间的墙壁漏水问题没有解决,交接未完成,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诉人所有的北京昌平区房产售予被上诉人,其中在第八条“房屋的交付”中约定“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对、验收、交接,并在房屋交接清单或房屋交验确认书上签字;2、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关于如何具体履行合同及违约责任于2016年10月达成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房款支付方式分为三部分,即首付款100万元,房屋商业贷款支付200万元以及过户后支付尾款15万元,并约定“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在甲乙双方过户后,且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尾款。”“在2017年3月30日前乙方没有支付房屋尾款,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出租……直至买方付清所欠房屋尾款为止,在此期间,乙方需额外支付甲方违约金。如甲方起诉乙方要求支付逾期元尾款及本协议中所涉及的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律师聘请费用……”后被上诉人依约支付了除15万元外的剩余房款,双方约定该部分剩余房款于2017年2月25日交付房屋时支付。后双方于2017年2月25日验收房屋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钥匙和门禁,被上诉人支付房款15万元,但并未签署房屋交接单。在上诉人起诉至本院之后,被上诉人于3月23日结清剩余房款。
律师点评: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可知,双方对于交付已有明确约定,除却通常认为的需交付钥匙之外,还需签订房屋交接清单,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签署交接清单,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视为双方并未完成交接,故不适用补充协议中买方迟延交付剩余房款的约定。
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交接房屋时需签订房屋交接清单,签署交接单的目的是证明买受人接收了房屋且对房屋现状认可,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接收了房屋,但对房屋现状不接受,双方并未签署交接单,双方未完成实质意义上的交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