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两限分分割
刘×1(原告)诉称:
双方已经于2012年离婚。因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当初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承诺将房子留给孩子李×3。该房屋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人数进行房屋面积的配售,因此三人均有份额。李×2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忠于婚姻,与第三者有染,刘×1请求多分房屋份额作为损害补偿。刘×1生孩子时由于李×2原因落下了很严重的月子病,这几年一直吃药针灸治疗,在刘×1疾病缠身期间,李×2与第三者有染,刘×1为年轻善良软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摧残,希望给刘×1和孩子造成刻意伤害的李×2得到应有的惩罚。且刘×1带着儿子生活,该房屋为唯一住房,应在分割时依据有利于妇女和儿童的原则。李×2在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起诉,是为了确认份额进而将房屋进行变卖,而刘×1与李×2在离婚时曾明确该房屋由刘×1和儿子居住使用,为了孩子的未来成长考虑,不同意将房屋变卖。
李×2(被告)辩称:不同意刘×1的请求,请求驳回刘×1的全部请求。房子是两限房,李×2是北京户口,只有李×2有资格申请,如果没有李×2就无法申请这个房子,他们两个只是可以增加房屋面积,李×2是申请房屋的主体。
认定事实:
李×2、刘原是夫妻。2012年9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因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限房产权证未发放,双方协议北京市通州区一套住房由刘×1居住使用,李×2自行解决住房。2013年5月发放产权证,双方协商未果,李×2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另查:2008年李×2以家庭名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10月初审公示,当时家庭人口为李×2,刘×1及双方之子李×3,2009年1月市住保办备案,2010年2月李×2签约选购本案争议的两限房。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的所有权李×2占百分之四十的份额、刘×1占百分之六十的份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
律师点评: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是李×2和刘×1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限房,因此应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已经发放,李×2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予以支持。本案争议房屋产权证书发放不满五年,按照北京市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产权证书发放不满五年不能上市销售,刘×1又不同意按原价回购且无其他住房,因此综合考虑应分割双方的所有权份额为宜。关于房屋的使用,亦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或根据双方所占份额比例,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