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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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法律后果

发布者:薛晗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34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法律后果

上诉人诉称: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室的房屋腾空返还给我;2、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更多在于我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我并未参与房屋买卖过程,亦未授权任何人出售房屋,我对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且由于事发时间过长,我对细节问题回答不完整应属情理之中,一审认定我存在不实陈述是错误的。一审判令被上诉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腾退房屋,时间过长,于法无据,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我现在没有其它房屋居住,一审判决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关于腾房的判决,要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确认上诉人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且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生效判决及上诉人在之前几次诉讼的起诉状中均认可诉争房屋系其母出资购买并出售给我,上诉人应作为出售方,现在上诉人只是利用合同的瑕疵,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负有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查明:

2003年9月4日,上诉人通过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期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以总价37万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该购销合同买方落款处,除了有上诉人签字外,买方代理人处还有赵某签字。赵某系上诉人之母。

2003年9月,上诉人作为卖方,与买方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诉争房屋以总价37万元出售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一次性支付房款,卖方把购销合同交付买方。该房屋买卖合同落款处有“卖方”及家属“赵某”字样,买方被上诉人及见证人冯某签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赵某收取了被上诉人支付的37万元。

2005年诉争房屋交付使用后,被上诉人一直在诉争房屋中居住使用至今,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2011年11月,上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该案中,上诉人主张:诉争房屋系其父母房屋拆迁后,其父母为其出资购买的。由于其有房居住,就将诉争房屋暂借被上诉人居住。因离婚后无房,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房屋。被上诉人在该案中,抗辩主张自己系出资购买的诉争房屋,并在上诉人的参与下办理的入住手续,不同意返还房屋。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就诉争房屋存在借用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于2012年7月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上诉人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该案中,上诉人主张:诉争房屋系其父母房屋被拆迁后为其出资购买的。其因另有住处,将诉争房屋交由其父母看管。在其没有住处后,到诉争房屋要求居住,被上诉人以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为由拒绝。其认为房屋不属于可以交易的房屋,被上诉人也不具备购房人资格,即便赵某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在该案中提出诉讼时效、一事不再理等程序性抗辩,同时主张上诉人对整个房屋交易购买过程知情,并主张上诉人一直对其居住使用诉争房屋知情。该案审理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见证人冯某出庭作证,证言称:其介绍赵某与被上诉人的朋友认识并受双方委托起草合同,合同签订当时,赵某打电话询问,取得了上诉人同意卖房的意见,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卖方因赵某手抖,系由其代签。买方系由被上诉人爱人代签。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虽然主张自己系代理上诉人、赵某签订合同,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具有代理权。在上诉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冯某的代签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在委托人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书面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给予被上诉人一年腾房时间。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诉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双方均返还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上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诉争房屋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予以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但应注意几点:一是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发生的全过程,以及后续诉讼中双方的主张与抗辩情况。被上诉人作为购房人,不仅陈述前后一致,而且实际履行行为也符合日常习惯。但上诉人则明确存在陈述不一,理由多变且行为不合常理之处。由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后果的责任,更多在于出卖房屋一方而非被上诉人。二是,诉争房屋自交付使用至今,一直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房屋按照使用要求已经进行了装饰装修,相关费用也一直由被上诉人负担,故现诉争房屋状况已明显不同于被上诉人取得房屋时的状况即因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时的状况。三是,本案中,现上诉人仅单方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诉争房屋,并未就房屋装修情况提出补偿方案。故,在依法支持上诉人关于返还房屋的主张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以及被上诉人目前待补偿的合法权益情况,给予较长的腾退时间,以便其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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