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问题
案件情况:
父亲张某甲有儿子张某乙和女儿张某丙。1978年张某丙所在单位分给其一套公租房,当时张某丙与其父亲张某甲共同居住。1980年张某丙结婚离开原住处,其后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父亲张某甲,张某甲独自住在该承租房内。2004年张某丙和其丈夫及儿子搬回承租房与父亲同住。共同生活期间父亲与女儿发生很多不愉快,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丙搬离原住处。在腾房纠纷过程中,张某丙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享有权益,法院精神力确认了张某丙对其中一件享有居住权。现,父亲张某甲和女儿张某丙均去世。
张某乙是否对该房屋享有变更承租人的权益?
律师分析:
公有住房的承租权的变更首先要根据当地的房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各地房管部门政策差异较大,但一般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文中案件所涉及的房子位于北京。依照《北京市公有住房住宅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故,张某乙是否可以变更自己为承租人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房管部门不予以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