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一)
甲乙双方于1998年结婚,婚后于2001年购买房产一套,房屋的总价款32万元,甲方父母出资20万,乙方父母出资2万元,其余为贷款。房子登记在乙方名下,
因二人感情不和,乙起诉甲要求离婚并且请求将房屋归其所有,给予甲一定的折价款。
甲辩称同意离婚,但是房屋应当依比例分割,自己应当占到80%。
法院判决:
1、准许双方离婚
2、涉诉房屋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判决生效后30日给甲100万折价款。
律师解析:
涉诉房屋,结合双方陈述及所供证据,甲方父母出资,但因系婚后购得且登记在乙方名下,故出资系对夫妻双方对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应为双方父母出全资所购得的不动产,而本案涉诉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双方贷款并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所属情形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乙方名下,未有证据证明甲的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时明确表示单方赠与甲方,故甲方的父母出资所支付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