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延期交房,售房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场景: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6约30日交房,但是开放商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开放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能否以疫情原因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律师解读: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能够以疫情为由请求较少或者免除违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开放商需要证明合同的履行过程,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另外,还要结合与买房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同时,开发商仅能针对疫情影响的时间段主张减少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全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