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刘斌律师。
辛辛苦苦工作一年,为公司拉来870余万元业务量,可结算收入时不但没拿到提成,反而被公司告知,因为部分货款延期收回还欠公司1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9月,潘某经人介绍到某服装公司做业务员,双方约定无底薪,公司提供门禁卡、宿舍。公司没有与潘某签劳动合同,但订立一份《业务结算协议》,明确业务费按业务销售的2%~3%提取,应收账未在结算日后15天内收回的部分,第一个月公司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收利息,第二个月起按千分之三收。
潘某进公司一年拉进870余万元业务,按约定可领取提成约25万。但公司提出,因部分货款延期收回,根据《业务结算协议》,要收利息31万余元。加上潘某工作期间以领条、借条形式支取的费用4万余元,综合计算倒欠公司10万余元
潘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单位提供门禁卡、宿舍等行为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特征,对公司以结算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认可,认定潘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业务结算协议》中关于应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规定属格式条款,将货款催讨责任强加给劳动者,应属无效。未收回货款或延期收回货款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作为潘某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转移给潘某。最后法院判令企业向潘某支付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