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场景:
2002年李某和张某结婚,经过10年婚姻生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并且在争吵的过程中二人多次提到离婚,期间也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二人的一套住房归张某,直到2013年二人终于将婚姻走到了尽头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二人在民政部门起草并签订了一份新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该份离婚协议与第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其中一方是否可以反悔,要求按照第一份协议内容分割财产呢?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首先,两份协议均为有效协议,但是后一份《离婚协议》为双方对婚姻关系及财产处分最新的意思表示,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所以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应当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