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撤销
情景:王某与李某通过相亲认识,王某为了能够和李某结婚,在婚前将自己的房产以赠予的形式过户至李某名下,双方约定如果王某违约与李某的婚约则王某自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李某不能履行诺言与王某结为合法夫妻则自愿将王某赠与李某的房产赠还给王某。
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了10年,一直到双方分手都没有领取结婚证。王某能在分手后要回赠与给李某的房子吗?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
《民法典》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解读:
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赠予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返还赠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而言,约定了王某应履行将房屋赠与的义务,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客观上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不符合订婚的法律关系特征。王某现要求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法院对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之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