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张三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三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就以张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快递公司的解除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三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单位解除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