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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管控期间,关于离婚的两点提醒

作者:叶小芬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4次举报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其中也包括正在被婚姻问题困扰的人群。希望下面两点提醒能对被婚姻问题困扰人群有所帮助。

提醒一:夫妻因疫情原因不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商制定离婚协议并签字同意,是否可以作为疫情结束后离婚登记的依据?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签订协议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不管原因是什么,不管双方是否签字确认,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该协议均未生效,双方随时可以反悔。

离婚与否、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抚养费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均以最终办理离婚登记的最新协议为准。

提醒二:准备离婚的夫妻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分居两地,是否构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分居满两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法定情形,法院在审判时会予以考虑。但是,分居必须是基于感情不和的原因。

如果是夫妻两地工作,或者有一方出外就医等,都不属于感情不和引起的,也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所以,如果仅仅是因疫情被分隔两地,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分居满两年的起算点;而疫情开始前夫妻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则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状态的延续,可以一并计算入分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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