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协议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孩子个人所有,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夫妻一方又对赠与房产给孩子的条款反悔,其主张能否成立呢?在法律上,这种撤回赠与的主张是不获得法律支持的。因为该赠与条款是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等问题紧密相连的,其中任何一方有可能是因为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而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因此,将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不能简单认定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无偿赠与,更不能与离婚协议书的其它内容割裂开来。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分割协议额一部分,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使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撤销该约定,如果一方坚决不配合履行,子女原则上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内容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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