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18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股权转让之事,达成了合意,由被告出资123000元受让原告赖刚在该分公司的20%股权,且瑞金市辉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字,被告陈文辉已将10万元转让款付给了原告赖刚。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文辉辩称利息款未付、股权转让未生、利息款不应由其一个人付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股权转让说明》,证明了陈文辉已是该分公司的股东,且陈文辉受让的股权已再次转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约定,偿付股权转让款利息23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10年 (优于57.57%的律师)
36次 (优于96.36%的律师)
8次 (优于93.53%的律师)
23773分 (优于97.98%的律师)
一天内
35篇 (优于99.4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