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6日 15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原告支付货款和押金时,被告XX公司要求原告将交易款转账到被告罗剑波个人账户,实质上混同了公司法人与其个人的财产,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被告罗剑波应当对被告嘉驰公司返还原告的押金和货款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驰公司签订的电动车区域代理合同,实质为电动车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押金和购买第一批6台电动车货款,而被告嘉驰公司未将2台电动车交付原告,是违约行为,被告嘉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押金按进货返利返还,原告已支付第一批货款而被告违约未一直交付原告全部电动车,也未退还原告部分货款,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原告三个月内未向甲方进货可认为原告代理权解除,合同作废。本院认定双方已解除了合同,故原告要求返还押金30000元和剩余货款44400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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