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6日 1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涉案责任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小民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鉴于(2014)东少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朱嘉仪医疗费用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600元),该份额应在交强险1万元限额内予以扣除,原告的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余额8000元部分,参照涉案责任认定书,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原告自己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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