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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0日 17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答辩人:徐XX,女,身份证号码:362330198XXXXX2349

被答辩人王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内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于20163月发现自己怀孕,被答辩人知道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答辩人把孩子打掉,答辩人为维系夫妻感情,无奈于514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至今才3个月的时间,被答辩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及其父母的威逼恐吓,才无奈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至今不满三个月,答辩人的身体也未完全恢复,这种状况下,被答辩人就提出离婚,不仅对答辩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更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离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55月认识,认识之后双方相处甚好,经过六个月的自由恋爱,双方于201511月领取结婚证。 可以说,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是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且是被答辩人主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答辩人没有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也存在深厚的感情。因此,被答辩人诉请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三、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婚前欠款及结婚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规定。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婚前的财产往来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被答辩人汇款给答辩人是为了维系双方之间的感情,当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互相赠与礼物及小额金钱实属正常。最为重要一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婚前债务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缔结婚姻,关于婚姻所花费的费用是双方为结婚必要的支出,属于合理正常消费范围。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就让答辩人承担该笔费用,且被答辩人提供的清单不能作为支出的凭证,因此,被答辩人的主张于理于法都不成立。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明确规定具有以上四种情形的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在本案中,答辩人并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事实上,答辩人作为女方也是受害者,其为被答辩人怀过孩子,而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做完流产手术不满三个月就起诉离婚,让答辩人倍感受伤,现被答辩人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损失费纯属无理的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更为重要的一点,被答辩人在答辩人中止妊娠不到3个月时间就起诉离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答辩人的所有观点,在法官的工作下,原告最终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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