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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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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卫华、夏桂林诉被告孙志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4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经法院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的规定,被告已受刑事处罚,原告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抚慰,精神损害 赔偿100000元依法不予支持。

     本事故造成两名死者,法院按比例依法分配,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200000元。余额290623.83元由被告自行支付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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