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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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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与泰丰轮胎(江西)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爱军、周勇、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15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土地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原告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该涉案房产、土地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认为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土地系违法所得,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邱慧凌供述称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包括购进轮胎以及该公司在隆回县买地修厂房、办公楼、仓库。但本案中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邱慧凌只是该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的犯罪并不等于该公司犯罪,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慧凌是不同的主体,现在所要执行分配的财产是属于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本案六被告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六被告亦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六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六被告与原告处于同样的债权人地位。同时金钱系一般等价物,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六被告之间基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应当用金钱来结算的,而原告提供的广州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不能够确切证明涉案的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就是挪用原告的资金所购买的,是属于邱玉玲、邱慧凌所涉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执字第38号《处置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分配方案》,确认原告对湖南华城实业有限公司可分配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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