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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民初1847号之一
原告:A,女,汉族,1987年0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4年09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申请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9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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