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792号
原告:A,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A,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承担150元,退回原告A150元,
代理审判员 冯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