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芬律师 07:00-21:59
叶小芬律师
专注于离婚家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687916682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5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102民初2941号
原告:A,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41XXXX7883,
委托代理人:A,系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叁万元整,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当天原告按约给付被告2000元现金,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转账28000元给被告,共计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叁万元整,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当天原告按约给付被告2000元现金,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转账28000元给被告,共计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中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为凭,本院对借款3万元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万及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属违约,被告A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自动履行日止,以欠款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A承担,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叶小芬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3687916682
    • 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8.3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6次 (优于96.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6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4009分 (优于97.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篇 (优于99.36%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小芬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5388 昨日访问量: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