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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贸易律师 咨询热线 陕县XXX焦炭发运站诉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欠款纠纷案

发布者:杨慧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557人看过

   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诉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一案。原告陕县原店 XXX焦炭发运站诉称:从200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办理火车皮计划五列,原告为其花费197316元,同时还欠到原告70吨原煤 计42000元。以及因其货物长期占用原告承租的货位费用。期间,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80000元后,对下欠原告的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故,现起诉法院判令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1、火车皮计划费117316元,2、所欠原煤款42000元,3、欠款利息6691.27元,4、占用货位款及保管费46333.33元。因被告王某与上述事实有利害关系,所以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该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不是实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口头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王某不对,但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全部承认,其原因是被告王某受雇与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原告及二被告的诉、辩称意见,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2、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的成立,原告陕县原店 XXX焦炭发运站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告为被告申请报批了五列火车皮货运计划的事实。3、电话录音记录及光碟各1份,欲证实:被告委托原告办理铁路货物运输车皮计划属实及被告欠到原告代理费的事实。4、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被告王某笔录2份,欲证实: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5、收条2份,欲证实: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办铁路货物运输车皮代理费80000元的事实。6、货位租赁协议1份,欲证实:被告货物占用原告货位的事实。7、收据证明及转租协议各1份,欲证实:被告货物长期占用原告货位,造成原告的损失情况。8、协议书、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告代理人调查证人候永安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实:原告的损失情况。9、协议书、收条及原告代理人调查证人李自军笔录各1份,欲证实:原告的损失情况。10、原告损失计算明细表1份,11、三门峡市鑫康工贸有限公司汇款单及证明各1份,欲证实:原、被告间有业务往来关系。
  
  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王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证据 4、5、6、8、9、11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证据1、2、3、7、10有异议,认为不属实。被告王某对原告的全部证据无异议。综观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3、7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了证据链条,故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10因系计算数据,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事实如下:从 2008年7月份开始,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被告王某介绍,让原告在郑州铁路局庙沟站为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批准,火车皮货运计划并花去费用117316元,购取原煤70吨计款42000元及其原煤货物占用货位损失及保存费46333.33元,上述费用合计205649.33元,均由原告支出。期间原告曾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无效。故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于 2009年3月30日起诉法院请求解决。
  
  审理调解中,原告陕县原店 XXX焦炭发运站坚持要求二被告支付:1、火车皮计划费117316元,2、所欠原煤款42000元,3、欠款利息6691.27元(未向法院举证证实),4、占用货位款及保存费46333.33元。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1、发生业务是二被告之间,如果原告同意协商,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火车皮计划费20000元。2、所欠原煤款42000元,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关于原告的第3、4诉讼请求,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不存在。被告王某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承认,但认为自己是受雇于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一词,致庭审调解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被告王某让原告陕县原店 XXX焦炭发运站为其办理火车皮计划花去代理费117316元,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为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煤70吨,计42000元,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的货位被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长期占用的保存费46333.33元,上述三项合计费用为205649.33元,均由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支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予以清偿,被告王某是介绍人,且发生业务是在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和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故被告王某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给付原告62000元之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的利息之诉,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火车皮计划代理费117316元。
  
  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原煤款42000元。
  
  被告某市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陕县原店XXX焦炭发运站货物占用货位保管费46333.33元。
  

(杨律师咨询电话: 如有问题,敬请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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