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和妻子刘某离婚时,就一笔欠款如何偿还发生争议,我认为钱是刘某借的,借条也是刘某的签名,应当由刘某自己偿还;刘某认为虽然钱是自己借的,但是用于购置家用冰箱,应当共同偿还。请问,该笔欠款应由谁偿还?
律师解答: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因此本案中,该笔欠款虽然是以刘某的名义借的,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你们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