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200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XX。
法定代理人:黄XX,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XX,(系原告黄XX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XX(系原告黄XX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XX。
被告:黄X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XX。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XX1906、1907、1908、1909(自然层1706、1708、1709),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XXXX3790810B。
法定代表人:肖XX。
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黄X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XX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黄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