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五华县河东XX。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五华县XX。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薛XX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五华县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薛XX、薛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华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被上诉人薛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华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