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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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刘XX、刘XX、刘XX、陈XX、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曾丽芬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93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37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
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
被执行人刘X,女,汉族,2002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XX。
本院受理陈XX申请执行刘XX、刘XX、刘XX、陈XX、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不清楚被执行人下落及本案死者刘XX可供执行的遗产情况。本院通过中国XX、中国XX、中国XX、中国XX、中国XX、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不动产登记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XX、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本案死者刘XX有可供执行的遗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未发现本案死者刘XX有可供执行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也不清楚被执行人下落及本案死者刘XX可供执行的遗产。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423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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